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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三股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 五 條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幼兒園 

              資訊網站,並載明招生相關資訊。

第 六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

              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

              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八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

              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

              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 九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

              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

              費。

第 十 條  公私立幼兒園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及收退費基

              準,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股國小附設幼兒園敬啟1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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